外資申請增值電信證書怎么體現外商增值電信業務運營經驗
一、外國投資者可投資的電信業務類型
及股比要求
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16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終不得超過49%;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終不得超過50%。
根據《負面清單》,外國投資者投資電信公司的要求為:“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由此可見,原則上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能夠投資的電信業務種類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范圍,且不得處于控股地位。
在此之外,目前還存在其他對于外國投資者投資電信業務的業務范圍或股比限制進行“放松”的政策:如基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的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向來自香港及澳門地區的投資者增開增值電信業務種類并對部分電信業務放開股比限制;部分城市試點離岸呼叫中心業務不設外資股比限制;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外資增開電信業務類型并適當放開外資股比;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區和示范園區,取消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等。
二、外國投資者投資增值電信業務的基本要求
根據《管理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1]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注釋:[1] 鑒于目前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較少,本章僅就增值電信業務進行分析。
(一)關于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的認定
上述“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具體如何認定,工信部未出臺具體指引,實務中存在較多疑問。根據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021年1月15日發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服務指南》,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申請電信業務許可時,關于外國投資者“電信業務運營經驗”應當提供的資料有:
(1)通過文字表述的形式,詳細描述外方主要投資者(或其一級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電信業務的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若外方主要投資者(或其一級母子公司)前期取得許可、備案或經營知名網站、APP,請一并寫入并提供截圖或相關文件;另請附當地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其他準入許可證明原件彩色掃描件,若當地無準入限制則不需提交。
(3)若提供外方主要投資者一級子公司的運營經驗,需同時提交母子公司關系證明文件,如該子公司為境內企業,需提供其合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因此,我們理解原則上外國投資者應當取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的準入許可,并已有運營網站、APP的經驗等。但在證明“母子公司關系”后,外國投資者的一級子公司具備相關運營經驗亦可,該子公司可為已取得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境內企業。
根據前述指南,由于自然人無法滿足“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的要求,故無法作為外方主要投資者。
(二)關于外方主要投資者的認定
根據前述指南,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應當在申請材料中對其股東進行追溯,直至外資股東或者不含外資成分的境內股東。追溯后的股東(包括直接股東和間接股東)合計持股比例應為****,間接股東的出資比例根據各級股東的出資比例折算得出,據此確定外方主要投資者。
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相關設立程序
根據《管理規定》,設立外國投資電信企業,應當由中方投資者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開展業務的類型及區域范圍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省級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取得《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之后由中方投資者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然后申請企業注冊登記,*后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由于現行《管理規定》修訂于2016年,上述相關流程目前均已有較大調整:
首先,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號),目前工信部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后續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變更時,一并提交相關外資申請材料。
其次,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實施后,商務部已不再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根據同日實施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不再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而是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綜上,《管理規定》中規定外國投資者投資電信企業所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均已不再核發。目前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僅需在企業設立或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報告,并在后續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變更時一并提交外資股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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