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或決議限制股權轉股的有效性嗎
限制性規定。有限公司這塊在實踐中比較復雜:一、禁止股權轉股的條款無效。比如公司章程約定,無論何種情況禁止轉股或者股東轉股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也可不購買的條款,這些條款侵犯了股東的轉股自由和私有財產,屬無效。二、程序性限制條款,比如股權轉股需經股東會同意的限制,一般來說是有效。比如股權轉股需經董事會同意才能轉股,通常無效,這是因為董事會不能體現人合的性質,不過,實踐中有些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會是重疊的,這個時候是按股東會按對待的。三、轉股價格的約定,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時,這個要看轉股股東對章程中的限制條款是否同意,認同的,該條款對其有效,反之無效。四、受讓對象的約定。比如章程約定股權只能轉股給公司或者股東的,有利人合性,轉股股東也可以實現自己的轉股權利,屬有效。五、對轉股時間的限制,比如章程里約定20年、30年等不能轉股,屬無效。風險提示:在股權轉股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主體在轉股時將會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我國的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的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轉股。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權轉股
1、公司董事、監事、高ji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股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股。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股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ji管理人員轉股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股。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股。風險提示:股權轉股的前提條件:
1、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2、出讓人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股東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股權,包括各種具有財產性質的請求權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權利。作為股東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才能獲得股東資格。
3、取得股權程序合法。出讓人取得股權的程序應當合法,對可能因為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股權負責比如出讓人是通過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權時侵犯了他人的優先權。上述情形均可能導致股權取得無效股權取得無效的情況下,轉股股權就會出現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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