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更新時間:2024-12-26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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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第十條,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如果需要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分支機構,需要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并向原審批機關備案。如果設立的是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則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同時,根據《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但是,如果這些電臺、電視臺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則需要按照第十條的規定申請相應的許可證。
此外,根據《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則可以吊銷其《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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