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條例》中對網絡食品經營有哪些要求?
1.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許可、小餐飲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
2.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3.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4.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及其分支機構、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在本市以外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其在本市實際從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業務的機構 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5.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依法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準入要求和食品安全責任;
(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
登記;(三)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件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證明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四)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五)及時制止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并向其所在地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責任。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工作。
6.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通過網絡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7.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并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二)使用封簽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裝袋等方式對配送的食品進行封裝;(三)在隨餐小票或者清單上標注制作時間、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以及網絡平臺名稱等信息;
(四)提供具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措施;(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8.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配送食品未按照規定封裝或者封簽封口損壞的,送餐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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