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新公司法涉及股權轉讓的相關新規 新公司法 稅務轉股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中,對于股權變更有了一些新的規定,這些規定概括如下:
1. 對內: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rang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沒有特別限制。
2. 對外: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變更股權時,應當將其股權出轉的意向、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且在通知中明確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在收到通知后,如果在規定的30日未答復,將被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原股東履行告知義務后,不需要再獲得其他股東同意(原《公司法》要求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才可),即可完成轉股。
3. 優先購買權: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于擬出讓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有多個股東都希望行使優先購買權,他們應該通過協商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則通常根據各自的出資比例來決定。
4. 章程更新問題:
新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轉rang股權后,公司應當及時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這一規定是指變更完成后,因在過程中,股東之間的權利轉移已經通過必要的程序(如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雙方的協議等)得到了處理,因此對公司章程中與股東及其出資額相關記載的更新,已不需要再次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
該規定簡化流程,避免在完成后,因僅涉及股東名單和出資額記錄更新這樣的事務性修改,而再次召集股東會進行表決,從而提高了公司管理的效率。
,新公司法在股權轉rang方面傾向于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時保護公司內部股東的利益,特別是通過優先購買權機制來平衡內外部股東之間的權益。
附相關法律條文:
第八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rang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出讓股權的,應當將轉rang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rang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rang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七條 依照本法轉rang股權后,公司應當及時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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