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數據中心(IDC)合規要點分析:經營合規風險 增值電信
所謂IDC,全稱Internet Data Center,即互聯網數據中心,是通過互聯網為集中式收集、存儲、處理和發送數據的設備提供運行維護的設施及相關服務體系。縱觀IDC行業的發展歷程,一般可分為三個階段:d一代的數據中心只提供場地、帶寬等基礎托管服務;第二代的數據中心則是以增值服務和電子商務作為其服務的核心;第三代的數據中心能夠提供融合的托管服務,可以實時地將互聯網信息、電話信息、傳真信息等集成在一起,再以客戶容易接受的方式提供給客戶。
而橫向對比,目前IDC行業的主要運營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通過自建機房形式提供服務的自建運營模式;二是通過租賃IDC機房或租賃工業園區改造成IDC機房為下游客戶提供IDC服務的租賃運營模式;三是配合下游客戶的IDC建設方案建設及運營IDC機房的需求定制模式。
近年來,隨著中國網絡基礎設施的完善,云計算行業進入發展快車道,以及數據流量大規模增長帶來企業和機構對數據計算、存儲需求的提升,國內IDC行業呈現高速發展的狀態。但隨之而來的是,IDC行業經營過程中暴露的合規風險居高不下,不少企業因合規問題而遭受重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電信業務可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兩者應分別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又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可知,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屬于d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的一個子類別B11,故IDC的經營者應當取得業務種類為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根據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的業務種類的不同,IDC業務還可細分為三個類別
經營者在申請IDC業務許可證時,應當注意業務的覆蓋范圍,IDC業務的覆蓋范圍系根據企業機房所在地范圍而定。如機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內,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申請省內經營許可證,其用戶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機房位于一個以上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區經營許可證申請。IDC業務只能以城市為單位申請。
此外,在實踐中IDC業務經營者往往還涉及到ISP業務,所謂ISP即《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B14類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互聯網骨干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互聯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網或其他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并通過該節點接入互聯網。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應用,一是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因特網從事信息內容提供、網上交易、在線應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用戶等需要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通常而言,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小區寬帶接入、寫字樓寬帶接入、個人上網、WIFI無線上網、網站接入、在線APP應用程序接入等網絡接入業務的經營者需要取得ISP許可證。ISP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其業務用戶覆蓋范圍申請業務許可證:僅在某一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內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在多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請。ISP業務可以以省為單位申請,也可以以城市為單位申請。
申請IDC和ISP業務的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詳見“圖表二”),向我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對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中何為“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人員”,何為“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2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實施方案》中已經作了明細的闡述,由于本文篇幅受限,就不再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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