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務業務中的牌照和備案:ICP證、SP證和ICP備案
信息服務業務是電信業務中十分重要的一塊領域,涉及的牌照較多且業務模式也十分復雜。同時,信息服務業務中一些基礎概念區分起來也有一定難度。對于信息服務業務中涉及的牌照和備案將會分成多個推文予以介紹。本推文將主要介紹ICP證、SP證、ICP備案是什么,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信息服務業務主要涉及兩種牌照和一種備案。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來說,當企業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企業需要辦理ICP證;當企業僅從事非經營性物聯網信息服務時,企業只需要進行ICP備案。對于非互聯網信息服務,如移動網信息服務,當企業從事相關業務時就需要辦理SP許可。
信息服務中的ICP證和SP證
在對信息服務業的牌照進行介紹前,首先需要對我國電信業務分類予以簡單的介紹。
在現行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中,我國電信業務總體上分為A基礎電信業務和B增值電信業務兩大類,B增值電信業務又分為B1第①類增值電信業務和B2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其中,B25信息服務業務又是B2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項下的一種類型。在該分類目錄中,信息服務業務被定義為,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
依據《電信條例》第7條之規定,我國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因此,信息服務業務作為電信業務中的一個三級分類,處于《電信條例》的頂層監管設計之下,在沒有例外的情況下,都需要經過相應監管機構許可。
具體到各省級通信管理局對信息服務業務審批許可的過程中,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業務種類不同實際上被分為兩類:
(1)一類是《信息服務業務(僅x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這類型許可證面向的業務也被稱為“(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2)另一類是《信息服務業務(不含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這類型許可證面向的業務也被稱為“非互聯網信息服務”,通常是指通過移動網向用戶提供服務的業務。
對于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業來說,其獲得的《信息服務業務(僅x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一般被稱為ICP證。
對于從事非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業來說,其獲得的《信息服務業務(不含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一般被稱為SP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業都需要獲得ICP證。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只有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業才需要ICP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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