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的辦理雷區,IDC服務商如何應對?
更新時間:2024-12-27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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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將電信領域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以及“增值電信業務”,其中基礎電信業務(業務代碼以“A”開頭)的運營商是以移動、聯通、電信為首,包括鐵通、網通、衛通的六大運營商,在此不做贅述。而增值電信業務(業務代碼以“B”開頭)分為D一類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這其中又進行了更加細致地分類,包括B11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IDC)等在內的十D類之多。
隨著國家對于電信市場的逐步規范,相關法律法規也日趨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章、D一節、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落實,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規范自己的業務,認識到須在開展相關增值電信業務之前辦理相關許可的必要性。但是針對增值電信業務的種類多、劃分復雜,就在辦理相關許可證時為企業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難度一
對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IDC)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前文我們已經介紹過,增值電信業務大致分為十D類,其中又有小的分類,而在業務種類中,也有不同的劃分。以“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IDC)為例,2015年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提出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概念,并以“資源協作服務”內容界定進行了劃分,即“IDC許可證(不含資源協作業務)”和“IDC許可證辦理(僅x資源協作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需要申請“互聯網數據中心”牌照(在業務覆蓋范圍欄須注明“僅x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才可以經營該增值電信業務。
難度二
前期準備資料難度大,流程不明晰,深感費時費力
難度三
咨詢機構良莠不齊,客戶無法甄別,或因誤選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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