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需具備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備案義務。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三是審查登記義務。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四是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相關要求。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五是公示義務。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應當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量化分級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
六是記錄義務。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七是抽查和監測的義務。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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